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9]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封存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人)合法权益,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现将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的性质
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性质为解决缴存人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造成其住房公积金无缴存单位的问题,中心开立集中封存(托管)专户,专门用于管理无缴存单位处于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内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原单位完全脱离关系,由中心直接管理。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的缴存人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前,应足额足月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事先告知缴存人本人。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时须保证缴存人个人账户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准确,如信息缺失或有误的,缴存单位公积金专管员需持有效证明材料先行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后,再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
中心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城建支行。开户单位名称: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账号:111004158211。
二、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的条件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人,缴存单位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
(一)缴存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缴存人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原因。
三、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入业务办理程序
(一)缴存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入手续:
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备案表》及《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入手续:
1.单位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二份,并提供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上级批文、决定书、法院裁定书、工商注销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之一,单位专管员持上述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单位封存登记;
2.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持中心审批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备案表》及《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到本单位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三)办理转移业务后,银行为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业务回单》,单位专管员依据回单内容告知缴存人本人转入单位账号、缴存人个人账号、转移时间、个人账户金额情况,方便缴存人查询。
四、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转出业务办理条件和程序。
(一)转出业务办理条件:缴存人重新就业,且新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办理转移。
(二)转出业务办理程序:1.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归集管理科办理转移审核;2.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后,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集中封存(托管)专户预留印鉴后交缴存人;3.缴存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和凭证到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开户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五、集中封存(托管)专户计息、查询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后,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的缴存人可登录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qhdgjj.com)或到中心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六、账户清理
本通知印发前,缴存人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在单位账户下封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账户清理工作:
(一)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条件的,单位应于2016年9月12日起按本通知“三”的规定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手续。
(二)对于符合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条件的缴存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缴存人办理账户转移,否则,一经核实,中心将直接为缴存人办理转移手续。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1、缴存人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备案表
2、缴存人转入集中封存(托管)专户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