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0]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秦人社[2013]43号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维护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生育津贴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假期津贴按照参保职工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其所在参保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高于生育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参保单位不得克扣、截留或挪用,金额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调整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天数按以下标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三、调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本《通知》自
五、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