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简化失业保险备案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8]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失业保险备案方式的通知》(冀人社函﹝2016﹞221号)要求,现就简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备案方式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简化为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其参保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通过失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失业人员名单,并打印《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同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核实确认报备的失业人员是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相关材料做好登记归档。
三、简化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备案方式是人社领域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简化失业保险备案方式,为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同时要将这项改革措施公开,让服务对象了解政策,熟悉办事流程。
附件:1.《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名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